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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19-10-24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查看:10009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科技创造、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与方式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品、证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奖励为学院奖励等级。学院表彰奖励,由学院组织实施,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通常在学年终进行。对在大型活动或有影响的事项中成效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以随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励评选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应是入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在校在册学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党、爱国、爱校,重视时事政治学习,作风正派,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自觉实践“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大家服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二)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奋;自觉维护学习秩序,遵守课堂及考试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及课外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讲究个人卫生,维护集体卫生,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是在团学组织或者班级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二)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带头参加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学生,作风正派,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各项工作有突出成绩。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应是应届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和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要求;

(二)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

(三)道德品质好,综合能力强,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择业就业,在应届毕业生中表现突出,没有违纪记录。

“三好学生”或受到学院表彰的学生优先入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一)受到纪律处分没有解除的;

(二)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

(三)在评奖中,有请客、拉选票等行为的;

(四)故意拖欠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风、学风好。班级学生积极要求进步,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班干部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学习成绩在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班级中居于前列。

(二)集体活动开展好。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各种比赛中成绩优异。

(三)教室宿舍卫生好。在各级卫生评比中教室及宿舍卫生良好,并能经常保持,文明宿舍居年级前列。

(四)规章制度执行好。班级学生无故意拖欠学杂费现象,参加各类考试无作弊行为发生,学生一般违纪率为全年级最低。

第十三条  学院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年各科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凡具备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入选:

1、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或通报表彰的;2、在国家级竞赛(评比)中获奖的;3、在科研方面有创新成果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4、在省级学习评比中获前三名的;5、被树为院级以上先进典型的;6、有其他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  奖励评选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的表彰奖励,由各班级提名,系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主管院长签发。评选结果应在批准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评选条件,公布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班级评选等工作;系组织进行审核、报批工作。“三好学生”的数量应不超过本院学生总数的6%。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评选条件,组织班委会讨论、班级评选等工作;系组织进行审核、报批工作。“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根据教学班级的数量而确定,原则上每个班级评选2名。院团委和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指标单列。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评选条件,公布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班级评选等工作;系组织进行审查;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报批工作。“优秀毕业生”评选数量应不超过毕业生数量的2%。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召集辅导员会议,公布各班学习成绩、作风纪律、卫生管理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成绩等情况,组织进行评选工作;学生工作处组织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或辅导员代表进行评选的审核工作。“先进班集体”评选数量应不超过班级数量的5%。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一般应在每年10月底完成,11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给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对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按奖励权限决定撤销奖励。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和表彰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同时进行,给予“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三月份进行,表彰奖励在学生毕业前进行,由学院表彰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由各系填写制式登记表,并负责完整、真实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对某数量“以上”的规定包含该数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以及培训班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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