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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时间:2019-10-24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查看:10338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端正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上述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设置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设置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2个月,到期按照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有违反院规院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各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事实与处分界定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院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六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酗酒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承担受害者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参与贩毒、吸毒、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活动,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四条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院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学院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无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推荐、评奖、违纪处理等原因,无故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院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教室、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违反大学生文明道德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其参与者。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保卫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和《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院规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院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分子;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院规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未满处分期限,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学院和各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签发。

(二)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书面)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院长签发。

(三)学生打架、盗窃等违纪事实尚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由保卫科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研究处理。具备立案条件的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四)涉及两个以上系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一)处分决定作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系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二)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分决定作出后,由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系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五)学生受到处分,由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解除

(一)解除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纪律处分的在校学生。

(二)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学生本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主动向所在系提交《解除处分决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系给出意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并解除;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发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决定与相关材料装入学生档案,处分方可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以及培训班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大装院生【2009】4号)同时废止,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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