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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7-03-26 发布人:张艺雯 查看:94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院施行校园安全管理和门禁制度。学生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合保卫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讲究文明礼貌,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秩序,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和谐、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生有保护和监督校园网络安全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学院反映。

第十六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院作息时间规定和公寓管理制度,注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关心爱护同学。未经学院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学院严格禁止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

第十七条  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自修、文娱、体育运动等场所和学生宿舍、后勤服务等设施,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学生有责任爱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电子)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特殊情况下,学院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签发。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院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由院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我院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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